2012年4月的一天深夜,张某回到某小区6号居民楼,搭乘电梯回家。电梯刚运行到一半,就突然失控下坠,载着张某一直坠落到电梯井井底,导致张某当场昏迷。1小时后,张某被人发现并送入医院救治,由于出现了头痛发晕、呕吐鲜血的症状,医院诊断其为急性胃溃疡合并出血。伤愈后,张某随即向负责电梯运行管理的晨风大楼物业公司索赔,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万余元。晨风大楼物业公司不予理睬。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张某的胃出血与电梯坠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法院遂委托市高院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张某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并出现急性胃溃疡合并出血。法院据此认为,张某在电梯坠落后出现上述伤情,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理应承担张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晨风大楼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7600余元。但法院认为该案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对张某提出的6000元精神损失索赔诉请未予支持。
[问题]
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以上案例反映的是物业管理中的电梯质量管理问题。物业服务公司只是保障电梯能够正常运行,进行日常维护,给业主提供一个舒适的环境。不能简单的说,电梯坠落是造成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该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处理:
(1)如果在电梯公司保修期内电梯出现了质量问题,理所当然由电梯公司赔偿。
(2)如果在保修期外,电梯超过了保修期,而物业服务公司又没通知业主更换,当然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