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15岁的甲经常受同年级同学乙的欺负,还经常被其敲诈。甲有一次对比其大2岁的表哥丙说起此事,并要丙帮忙出气,吓一下乙。丙满口答应。某日,丙在乙放学回家的路上拦住乙,将乙痛打一顿,致乙轻伤。丙转身离开时,发现乙身上带的手机很时尚,于是对乙说:“你的手机挺高档的嘛,我拿回去玩玩!”乙吓得直打哆嗦,忙将手机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是教唆犯,丙是实行犯
B.甲是从犯,丙是主犯
C.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对丙其后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丙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刑事责任能力与共同犯罪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岁的甲虽“教唆”了17岁的丙帮忙“出气”,丙造成乙轻伤,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此,甲不能与丙构成共同犯罪。甲也不可能是教唆犯或者从犯。丙先前打乙、致乙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后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其他犯罪:丙先前的暴力行为给乙一种“暴力威胁”,造成乙不敢反抗,丙将手机枪走,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因此,丙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