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出资的股权非属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且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B.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出资的股权有权利瑕疵,且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C.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出资人未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且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D.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出资的股权未进行了价值评估,补评后发现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参考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该法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可知A、B、C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