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8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2人,公证处2人,招标人2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2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30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甲、乙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甲企业投标报价高于乙企业,11月12日招标人向乙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4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招标人确定乙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3.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解析: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人员,是不妥之处。因为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公证处人员也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只有2人,是不妥之处。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8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6人或6人以上。 2.招标人确定乙企业为中标人属于违规行为。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标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的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3.合同签订的日期是违规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12月12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