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8年8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2008年8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于2008年9月1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甲单位在2008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8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由于投标人对标的的异议,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8年12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由此确定某建筑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2.甲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标为什么 4.如果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该医院赔偿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上述招标程序的不妥之处有以下4点: (1)招标人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招标程序要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2)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太长。时间长可能引起投标人对该招标程序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的怀疑。 (3)标底复核时间太长。 (4)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确定某建筑单位为中标单位。如果招标人可以擅自选择投标人,那招投标就失去了意义。 2.甲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有无特殊要求。如果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递交,那甲单位为无效标书,应序以废标;如果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递交,那甲单位的标书有效,可参加评标。 3.作为招标人(医院),如果标底出现重大偏差,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且原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可以继续参与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原投标人投标,但若原投标人因其他事宜放弃,那招标人则应同意。若原6个投标人中愿意继续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那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布公告招标,也可以直接发包(须得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同意)。 4.招标文件中如果没有提及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费用事宜,那招标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投标费用明确表示不予支付,那投标人就应自己承担。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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