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9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0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5日
B.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25日
C.自2009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5日
D.自2009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25日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09年5月5日~2010年5月5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9年11月5日~2010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使得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故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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