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2年1-12月收人情况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支付的工薪25000元;国内派遣单位每月支付的工资4000元。
(2)利用休假时间为国内某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取得收人80000元,领取收入时得知该单位遭受严重水灾,当即捐赠20000元。
(3)为境外一企业提供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一次取得收入15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国税法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
(4)个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每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及修缮费用500元,取得合法票据。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计算钱某2002年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1)工薪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派遣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00-800)×25%-1375]×12+[4000×15%-125]×12=61800(元)
②汇算清缴时,钱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8100-61800=6300元,
或者:
(1)工薪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③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派遣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00-800)×25%-1375]×12+[4000×15%-125]×12=61800(元)
④汇算清缴时,钱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8100-61800=6300元,
或者: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0+4000-800)25%-1375]×12=68100(元)
(2)工程设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40%-7000=18600(元)
(3)提供专利技术在我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0×(1-20%)×20%-20000=4000(元)
(4)租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500-800)×10%×12=170×12=2040(元)
(5)2002年在我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8100+18600+4000+2040=92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