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的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 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如果复议改变原决定由茶场纳税.那么被诉的应是复议机关,茶场与该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因此茶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A正确。而杨某经复议决定不再承担纳税责任,他不可能对此不服而起诉,D可以排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杨某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正确。我国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一级复议制,因此茶场不能再提起复议,B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