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解答题

某商店从厂家以每件18元的价格购进一批商品,该商店可以自行定价。据市场调查,该商品的售价与销售量的关系是:若每件售价x元,则可卖出(320-10x)件,但物价部门限定每件商品加价不能超过进货价的25%,如果商店计划要获利400元,则每件商品的售价应定为多少元?需要卖出这种商品多少件?(每件商品的利润=售价进货价)

答案

解:依题意得:

化简得:

 ∵x≤18(1+25%),即x≤22.5

∴x=28不合题意,舍去,取x=22

答:每件商品售价22元,需卖出这种商品100件。

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 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 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 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王春林不服二审判决,他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向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