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乙共有店面一间,各有一半份额,产权证登记在甲一人名下。乙不在家,甲与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期4年,未办理租赁登记。当年,在丙租赁期间中,甲未通知乙、丙就将该店面房出售给丁,并在该年的8月1日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某日,戊酒后驾车失控冲撞该店面,致丙自行未悬挂妥当的招牌掉落而砸中一路人庚,庚花去医药费1万元,由丙支付。
问题:

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如该合同对丙造成不利,丙可主张何种救济

答案

参考答案: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但在乙追认前提下合同有效,丙不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但可以就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赔偿损失。

解析: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乙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甲丁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甲未取得处分权或者乙未予以追认,则该效力待定的合同确定成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但可以就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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