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乙共有店面一间,各有一半份额,产权证登记在甲一人名下。乙不在家,甲与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期4年,未办理租赁登记。当年,在丙租赁期间中,甲未通知乙、丙就将该店面房出售给丁,并在该年的8月1日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某日,戊酒后驾车失控冲撞该店面,致丙自行未悬挂妥当的招牌掉落而砸中一路人庚,庚花去医药费1万元,由丙支付。
问题:

8月1日之后,该租赁合同应该如何履行

答案

参考答案:该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买卖不破租赁,变成了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据此,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并不影响原房屋租赁合同,丙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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