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江山市某商场与上海市某空调厂签订一份购买空调合同,双方于2002年7月5日发生争议。商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江山市商场所在地区工商局确认该合同无效。区工商局经审查,于2002年8月1日作出决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空调厂不服,向江山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江山市工商局经复议,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决定,驳回空调厂的申请,维持原确认。空调厂不服,于2002年9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上一级工商局对经济合同无效的确认为终局确认,因此该市工商局的确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终局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并表示如法院继续审理:它将拒绝出庭应诉。后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均未出庭。
问题:

被告不出庭,本案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应继续审理并可缺席判决。

解析: 由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法院应依法继续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案例三] 修建水电站与政府决策 世界著名的风景区虎跳峡,因修建虎跳峡“一库八级”梯级水电站而面临生态灾难。按照虎跳峡电站高坝方案,近20万亩河坝田将全部淹没,近十万人被迫迁徙,其中少数民族占70%以上,金沙江、怒江、澜沧江三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将遭受严重影响。 虎跳峡“一库八级”梯级水电站,在无立项、地质勘测、环保评估以及移民评估,也未得到上级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悄然上马开工了。在此过程中,北京的多家NGO(即非政府组织)联手发起了“保护虎跳峡”的行动。反对之士认为,虎跳峡水电站工程将会破坏“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质、生态多样性、移民的生存环境,并对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以及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提供质疑。同时,三江流域的世居群众代表在某市集会,呼吁停止损害生态和公众利益的三江流域水电开发。 当地政府想建水电站的愿望迫切,一方面想尽快发电,缓解电力紧张状况;另一方面,发电能增加本市的财政收入。据有关资料显示,该市一年的财政收入约为2亿元,而水电站竣工后,一年就可以带来4亿元的税收。因此,该市将水电站建设列为“头号工程”,方方面面都为水电站建设开绿灯。同时,政府也因担心要屡行“三江并流”世遗保护生态的承诺而无法在“三江并流”保护区内修建水坝,因此为避免夜长梦多,水电站建设就得尽早开工,以造成既成事实。 51. 根据上述案例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提出确保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