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
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参考答案:对于自由,我们似乎有一种相当固定的看法,即自由表示着一种正当性,常常会听到这样的说法,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既然是神圣的,当然也就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近现代以来各国都在自己的宪法中对自由加以宣布,自由已经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马克思说,法典是保护人民自由意志的圣经。一句话高度彰显了法律对自由的保护力度。自由是法律追求之善、之终极目标。然而人生来虽自由,却又无处不在枷锁之中。孟德斯鸠有言:“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氏之言为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注脚。自由从内容上看,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消极自由”,即“免予……”的自由;二是“积极自由”,即“自由地从事……”的权利,表现为人们可以自主地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法律对自由干预的正当性集中体现在于预的目的上:干预自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权利。在“权利本位”的范式下,法律对自由做适当的限制是完全有必要的,但这种限制是以保障作为前提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法律上采取的限制自由权利的标准大致有:为促进自由权利人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如强令摩托车手在行车时戴安全帽,禁止赌博、吸毒、自杀等;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自由的行使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等。
随着网络的普及,“裸聊”已不再是一个新奇的概念。在不伤害他人和社会的前提下,个人有通过网络视频展示自己身体给人看的自由。然而,如果这种展示是给多人“欣赏”或是向多人有偿裸聊,就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裸体的女人像很容易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更何况当事人通过视频向多人传送或有偿服务,很难想像她们的目的具有正当性。这时已经不再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网络性行为”,而是已经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良好的社会教化。通过网络传输技术传播淫秽性的视频的当事人并没有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也没有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同样的自由,但却是公然地对善良的社会习俗的挑战,是一种藐视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背道而驰的行为,其结果是败坏社会伦理观念,腐蚀社会风气。法律这时必须对这种自由严加禁止。
自由之于个人,其重要性不言自明,法律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由,即使在为必要限制时,也应以保障作为前提。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这是法律干预自由的正当性基础。自由虽然不是绝对无限制的,但同样法律也不能绝对无限制地剥夺或取消人们的自由,这里的限制应当有一个适度的平衡。人类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推动着历史的进步,也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和变革。只有在保障自由和限制自由之间做到适当平衡的法律,才是人们所追求的制定良好的法律,才符合历史的正义。
解析: 本题所给的参考答案:中使用了马克思以及孟德斯鸠的名言警句来说明法律对自由的保护力度及限度。在论述题中使用名言警句,不仅能够增强文章的说服力,而且能够显示出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司法考试设置论述题的目的就在于考查考生的法学素养。对于考生而言,在论述题中使用名言警句无疑是向阅卷老师展示自己法学素养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在论述题中恰当的使用名言警句、引用著名法学家的观点能够为文章增色,帮助考生获得不错的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