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定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奎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1个月。我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只要收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展期要求只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