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甲酒厂收回白酒8吨并支付了加工费,取得乙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加工白酒验收入库,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4)从另一酒厂购入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0元。
(5)为厂庆活动特制粮食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无同类产品售价。每公斤成本为15元。
(6)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免税农产品)腐烂变质,成本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7)将使用过的两辆进口小汽车销售,每辆销售额16万元(原值为14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格32万元
(粮食白酒的消费税固定税额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乙酒厂应纳增值税;
(3)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
(4)计算甲酒厂应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30×2000×(1-13%)+(25000+15000)]÷(1-25%)=122933(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 22933×25%+8×2000×0.5=38733(元) (注:1吨=2000斤)
(2)计算乙酒厂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25000+15000)×17%=6800(元)
(3)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
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交消费税。
②外购粮食白酒勾兑低度酒销售,外购白酒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低度白酒应纳消费税: 从量计征消费税=1000×0.5=500(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90000×25%=22500(元)
③厂庆活动发给职工的粮食白酒,视同销售: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0×2×0.5=2000(元)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15×2000×(1+10%)÷(1-25%)×25%=11000(元)
④甲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500+22500+2000+11000=36000(元)
(4)甲酒厂应纳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7×16000×17%+90000×17%+15×2000×(1+10%)÷(1-25%)×17%=41 820(元)
②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50000-4650)÷(1-13%)×13%+4650÷(1-7%)×7%=6776.44+350=7126.44(元)
进项税额=30×2000×13%+6800+12000×7%-7126.44=8313.56(元)
③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售价高于原值的按4%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 320000÷(1+4%)×4%÷2=6153.85(元)
④甲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41820-8313.56+6153.85=39660.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