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居民甲与乙素来不和,3月14日,两人因琐事争吵,随即扭打起来。乙之母听到吵闹,赶来劝架,反被甲的女儿推倒。事后,甲以"脑震荡"为,由,起诉要求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600元。人民法院受理了甲诉乙的赔偿案,3月21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乙10日内提交答辩状。乙因工作忙,向法院申请顺延,经法院研究同意延长10日,法院决定4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委托法院勤杂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乙。乙家无人,于是该勤杂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其邻居之子15岁的丙签收。在审理中,乙以自己母亲被甲的女儿推倒,造成"尾骨骨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50元。本案审理后,法院决定不当庭宣判,通知双方当事人4月 14日到庭宣判。4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务必于4月29日提起上诉,否则原判决生效。关于本案的送达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
A.本案中,书记员委托法院勤杂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乙,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B.送达人必然是法院的专职工作人员,应为审判员、执行员或法警等,书记员都不能作为送达人
C.开庭通知书应直接送达本人,本人不在,应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D.开庭通知书送达给邻居不满18岁的孩子转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考答案:A,C,D
解析:民诉法中的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或方式将诉讼丈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因此送达需由代理人民法院的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选项 B表述是错误的。依《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同时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邀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丈留在受送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C、D的表述是正确的。故选项A、C、D是应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