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工业企业2005年取得销售货物的收入1200万元,在扣除了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后,企业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据此申报纳税。
经税务机关审查发现以下情况:
(1)企业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总额为95万元,其中:建造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为65万元,对外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本金400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上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为42万元,本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为55万元(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已计入费用,企业并按国家的优惠政策计算了当期的附加费用扣除额;
(3)年底,新建一条生产线并投入试运行,其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产品销售成本35万元,已冲减工程成本;
(4)签订财产转让合同转售不需用的房屋一幢,账面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转让收入800万元,转让时支付土地使用权金额 100万元,原土地开发成本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
(5)销售费用中有本年业务宣传费4万元,上年未扣除完的业务宣传费2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公司予以补税所涉及的内容:
计算转售不需用的房屋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答案:
转售不需用的房屋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营业税=800× 5%=4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0×(7%+3%)=4(万元)
印花税=800×0.5‰=0.4(万元)
土地增值额 =800-(100+500+80+40+4+0.4) =75.6(万元)
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率:
75.6÷724.4×100%=10%
土地增值税=75.6×30%=22.6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1000-400)-100-40-4-0.4 -22.68 =32.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