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2年5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黄桃。合同规定:A公司在2002年6月前向B公司交付30吨黄桃,每吨价格2000元;B公司则应于2002年5月上旬先付款 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黄桃后10日内付清。2002年5月5日,B公司付款3万元给A公司,2002年6月15日A公司将黄桃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黄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函A公司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认。2002年7月因市场上黄桃需求量不大,而黄桃又不宜长时间保存,B公司就将黄桃进行了降价处理。2002年9月20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剩余3万元货款,B公司说黄桃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不同意,双方当时各执己见,协商没有结果。后来因为A公司管理层变更,一直未再向B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2004年,A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存在此笔款项,于是于2004年7月5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清偿剩余3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问题:

假设A公司2004年7月5日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5年7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A公司要回钱,可以吗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B公司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A公司的价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经过只是使得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权利人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时效而消失。故B公司主动履行债务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价款。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作处理是否适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