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的“报喜鸟”组合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吴某在其经营的大林西裤行中销售的产品中均使用带有“香港报喜鸟国际集团服饰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签和外包装袋。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吴某的上述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吴某销售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报喜鸟”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报喜鸟”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吴某的上述行为已实际造成了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淡化了“报喜鸟”驰名商标,侵犯了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对“报喜鸟”商标的专用权,理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其因能提供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免予赔偿。并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含有“报喜鸟”字样标签和包装袋的服饰,驳回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吴某承担。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服装专业经销商,应对相应行业领域施以较高注意义务,更何况“报喜鸟”商标是全国驰名商标,其应当知道其所销商品使用的标签会误导消费者,也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56条第3款所规定的免责情形。同时考虑到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盲目要求赔偿100万元的行为,改判由吴某赔偿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3万元,并由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诉讼费,一审判决的其他部分予以维持。 问题:
如果某公司将注册驰名商标“报喜鸟”用在饮料商品上,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假设“报喜鸟”商标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某公司将“报喜鸟”商标用在饮料商品上,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就“如果某公司将注册驰名商标‘报喜鸟’用在饮料商品上,是否构成侵权”而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商标法》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绝对保护”方式,即驰名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使用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当然,这种绝对保护的方式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驰名商标权人才有权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因此,如果某公司将注册驰名商标“报喜鸟”用在饮料商品上,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误导公众,致使“报喜鸟”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则应认定构成侵权。否则,某公司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而就“假设‘报喜鸟’商标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某公司将‘报喜鸟’商标用在饮料商品上,是否构成侵权”而言,我们认为不构成侵权。因为,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相对保护”方式,即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的权利。而饮料与服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所以,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