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参考答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同,男,25岁,某公司职员,现住江淮区光大花园10号楼3单元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男,30岁,汉族,下岗职工,现住某省某市江淮区樱花街32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开发公司,住址为某省某市江淮区高科街3号。
委托代理人:田某,开发公司法务部员工
上诉人因光大花园房屋承租权一案,不服某省某市江淮区(2002)民初字第103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某省某市江淮区(2002)民初字第103号判决
二、请求判决上诉人享有对光大花园房屋的承租权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上诉人父母因为单位分的平房被拆迁而获得无偿与开发公司签订承租合同的权利,此种权利仅为承租权,而不属于上诉人父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就是说,承租权不属于被继承的遗产范围。因此,上诉人父母在代书遗嘱中对光大花园房屋的处分实为无权处分,应依法认定该遗嘱无效。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光大花园房屋的承租权由被上诉人杨天继承,显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二、一审判决遗漏重要法律关系
既然遗嘱无效,承租权不能继承,法院就应寻找新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承租权的归属。上诉人自小就与父母一起生活,先是居住在父亲单位分配的平房里,后因平房被拆迁而随父母住进无偿承租的光大花园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上诉人一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依法应享有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权利。一审判决遗漏了这一重要法律关系,剥夺了上诉人依法继续承租光大花园房屋的权利。恳请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此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上诉人:杨同
200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