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内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粮食经营部门(一般纳税人)购进高梁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合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用于应税项目的原料,价值2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价值30万元的白酒交给某超市代销; (4)将自产的20万元白酒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 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答案
参考答案: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将白酒交给某超市代销,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30×17%=5.1元将自产白酒分配给投资者,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20×17%=3.4元进项税额=100×13%+20×17%=16.4万元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16.4=-7.9万元。则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为0,且进项税额抵扣本月销项税额后的余额,可用于下月抵扣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