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机器零件,约定2003年10月30日由乙公司送货上门。同年10月10日乙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乙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甲公司。同年10月底,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货,乙公司未交货。12月29日,乙公司送货时,说明了迟延交付的原因是因不可抗力。甲公司因乙公司交货迟延,已在市场高价购买了同类产品代替,市场价和合同差价10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哪一项?( )
A.乙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可以免责
B.乙公司迟延交货后发生不可抗力,因此造成损失应负赔偿之责
C.乙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应负赔偿责任
D.甲公司拒收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不可抗力是否免责 解析:《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题中,洪水是发生在交货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