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超(女)与刘东(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超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虎;刘东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刘玉、刘月。王超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年3月,王超分别打电话,要求刘玉、刘月、王虎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5元。但刘玉、刘月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虎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 2002年1月,王超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刘玉住在河西区,刘月住在河南区,而王虎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问题:

设由于王虎生活条件不如刘玉、刘月,而且王虎是其亲生子女,故王超能否只向刘玉、刘月追索赡养费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王超与刘玉、刘月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因此,刘玉、刘月与王虎有同等的赡养义务。此时,王超变更其诉讼请求,只向刘玉、刘月要求支付赡养费,是将负担的1/3又转嫁给了刘玉、刘月,从而使刘玉、刘月负担了不该自己承担的义务,损害了刘玉、刘月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许。因此,王超不能只向其义务人之中的某个人或某两个人追索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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