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轻级工作制吊车厂房的钢结构屋盖,屋架跨度18m,屋架间距6m,车间长54m,屋面材料采用轻质大型屋面板,其结构构件的平面布置、屋架杆件的几何尺寸、作用在屋架节点上的荷载以及屋架的部分杆件内力设计值如图所示。该屋盖结构的钢材为Q235B钢,焊条为E43型,屋架的节点板厚为8mm。单角钢和组合角钢的截面特性见表。

假定在屋架端部竖向支撑SC1上的地震作用和各杆件的内力设计值如图所示,上、下弦杆截面为,节点板厚为6mm,腹杆截面为单角钢,其角钢用角焊缝与节点板单面相连,节点板厚为6mm。试问,腹杆S2在地震作用下所产生的内力与该杆件最大承载力之比,与下列何项数值最为接近()

A.0.59

B.0.63

C.0.80

D.0.73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解答如下:

腹杆S2的长度为:

查《钢结构设计规范》表5.3.1,斜平面,l0=0.9l=1.91m

根据规范5.1.2条第4注2规定,按规范3.4.2条计算,不计弯扭效应:

均属b类截面,查规范附表C-2,取φmin=0.240

强度折减系数:η=0.6+0.00152λy=0.6+0.0015×173.6=0.8604

NuminAηf/γRE=0.240×541.5×0.8604×215/0.8=30.05kN

N2/Nu=22.06/30.05=0.734

问答题


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段表示不请律师时,法院应如何做为什么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