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中外合资化妆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香水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本月货到并验收入库。
(2)用上述购进的10万元香水精,委托一日化厂加工化妆品,本月化妆品公司收回并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金,日化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6万元(包括代垫辅料1万元)。
(3)该公司将收回的化妆品80%售给某特约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货款已收到。
(4)另领用外购香水精18万元,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2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售出,专用发票已开出,注明价款90万元,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化妆品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2)计算化妆品公司应缴纳消费税(化妆品税率为30%);
(3)计算日化厂应缴纳增值税;
(4)计算日化厂应缴纳消费税。
答案
参考答案:(1)化妆品公司应缴纳增值税税额=(40+90)×17%-30×17%-6×17%=15.98(万元)。
(2)化妆品公司应缴纳消费税税额=90×30%-18×30%-2×30%=21(万元)。
(3)日化厂提供加工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税额=6×17%=1.02(万元)。
(4)日化厂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10+6)÷(1-30%)×30%≈6.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