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1年5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2011年1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
(3)购进货物取得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4)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要求: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3)计算外购货物应抵扣的应纳税额;
(4)计算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参考答案:(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5.85÷(1+17%)×17%=14.45(万元)。
(2)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1.17÷(1+17%)×17%×5=0.85(万元)。
(3)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6×7%=10.62(万元)。
(4)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5×7%)×(1-20%)=3.4(万元)。(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为13%,支付运费按7%计算税额。)
(5)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0.85-10.62-3.4=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