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7年5月20日,农哲电子厂与大钟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400万元,期限自1997年5月20日至1998年4月20日,借款用途为购买固定资产。1997年5月 20日大钟农工商总公司为农哲电子厂出具不可撤销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保证期限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为止。1998年4月20日,因电子厂未还借款,信用社告上法庭。 请问:
如果信用社与电子厂于1999年4月17日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将还款期限延期到 2000年3月20日偿还,但是并未征求总公司同意,总公司的保证期限应到何日为止
答案
参考答案:《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总公司的保证期间仍应到2000年4月20日止,而不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000年3月20日)之日起两年(即20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