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05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2月1日与当地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还款到期日11月30日。
(2)2月中旬用借款2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00万元,购得非耕地40000平方米得使用权用于开发写字楼和商品房,合同记载土地使用权60年,2月末办完相关权属证件。
(3)第一期工程(“三通一平”和第一栋写字楼开发)于11月 30日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全部十地得“三通一平”费用400万元和写字楼建造费用7200万元。写字楼占地面积 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
(4)到12月31日为止对外销售写字楼50000平方米,全部签了售房合同,每平方米售价0.32万元,共计收入16000万元,按售房合同规定全部款项于12月31日均可收回,有关土地权证和房产证次年为客户办理。其余的10000平方米中,7000平方米用于先租后售,11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时间先定一年,租金从12月1日起计算,每月收租金21万元,合同共记载租金252万元,租金每月收一次;另外3000平方米转为本企业固定资产作办公费用。11月30日用于出租和自用的房屋面积已全部办好相关出租、资产转账手续,于当日全部交付并从12月 1日使用。
(5)在售房、租房等过程中发生销售费用15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不含印花税)900万元(其中交际应酬费80万元)。
(说明:计算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销售和出租的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
(2)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4)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和其他项目金额;
(6)2005年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7)2005年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8)所得税前应扣除的销售成本;
(9)所得税前应扣除的期间费用;
(10)所得税前应扣除税金;
(11)2005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参考答案:(1)销售和出租的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16000×5%+21×5%=801.05(万元)
(2)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2000×0.05‰+5/10000+(400+7200)×0.3‰+ 16000×0.5‰+252×1‰ =10.63(万元)
[提示]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因此,购买土地,只按土地使用证每本5元计税,不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
但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按万分之五贴花。所以,根据新规定,从2006年11月27日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800×(12000/40000)×(50000÷60000)=700(万元)
(4)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400 ×(12000÷40000)×(50000/60000)+7200 ×(50000÷60000)=6100(万元)
(5)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和其他项目金额=(700+6100)×(10%+20%)=2040(万元)
[提示]其他项目金额指的是加计扣除部分。
(6)收入合计;1600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700+6100+2040+800=9640(万元)
增值额=16000-9640=6360(万元)
增值额/扣除项目=6360÷9640×100%=65.98%,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6360×40%-9640×5%=2062(万元)
(7)2005年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16000+21=16021(万元)
[提示]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属于内部资产处置,不确认收入,不缴纳所得税。
(8)所得税前扣除的销售成本:700+6100=6800(万元)
(9)交际应酬费限额=500×10‰+(16021-500)×5‰= 82.61(万元)>实际发生额80万元,实际发生额可以全额扣除,不用调整。
所得税前应扣除的期间费用=1500+900+10.63=2410.63(万元)
(10)所得税前应扣除税金=801.05+2062=2863.05(万元)
(11)2005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16021-6800-2410.63-2863.05)×33%=1302.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