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单位或个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规定,必须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①对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②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单位,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④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刻画、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 * * 护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广告以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以及影响生态和景观等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