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
(2)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8.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
(3)本年已缴纳增值税500万元、营业税1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万元。
(4)营业成本为3000万元。
(5)销售费用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700万元。
(6)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60万元。
(7)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万元(当年金融企业同类贷款的年利率为5.8%)。
(8)营业外支出15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80万元。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
(2)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参考答案:(1)该企业2011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5000+100+(50+8.5)+20-3000-10-51-1000-500-80-150=387.5(万元)
(2)销售(营业)收入=5000+100=5100(万元)
①税法允许扣除的广告费限额=5100×15%=765(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700万元,广告费不作纳税调整。
②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25.5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为36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5.5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60-25.5=34.5(万元)。
③税法允许扣除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500×5.8%=29(万元),实际支出40万元,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40-29=11(万元)。
④税法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387.5×12%=46.5(万元),实际发生80万元,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80-46.5=33.5(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该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387.5-20+34.5+11+33.5=446.5(万元);
该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446.5×25%=111.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