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当月全部对外销售。
已知: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结果用万元表示)。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1)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200+50+20)÷1.17×20%+20×2000×0.5÷10000=48.15(万元)
(2)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3)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