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村民夏某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某发生口角;夏某把村长推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派干警将夏某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夏某赔偿朱某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夏某将朱某用班车送回家。夏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所长听后,要给夏某一些“教训”,派三名干警殴打夏某。夏某乞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夏某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夏某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夏某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夏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夏某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事实清楚。
(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属于与职务相关的行政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夏某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夏某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
(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