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受贿内幕 (1)一石激起千重浪 2003年9月15日,新华社在报道繁峙矿难的进展时出人意料地宣布,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存在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 消息公布后,社会上一片哗然:到底是哪个记者收受贿赂收受了多少贿赂 (2)新华社公布受贿记者名单 面对质疑声浪,9月26日,新华社再次详细公布了11名涉案新闻记者名单。分别是:新华社驻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山西经济日报》的苏勇,《山西法制报》的刘玉柱、白建芳、阎珍寿,《山西生活晨报》的魏停、樊武杰、郭龙。11名涉案记者受贿金额合计7.46万元人民币。 9月28日,记者奔赴山西,调查这场新闻权力与地方政治权力、金钱的交易内幕。 (3)《中国青年报》、《华商报》最早披露矿难黑幕 “622”繁峙矿难发生后,非法矿主不是设法救人,而是与个别地方党政官员串通一气,隐瞒事故真相。 据报道,事发当晚,涉案非法矿主殷三、杨海龙、杨治兴、王建勇等商定统一了“2人死亡、4人受伤”的事故口径,殷三、杨学兵指使其他矿井的10名民工冒充逃生工人,向繁峙县调查人员作伪证。当天晚上11时,矿主将遇难矿工尸体陆续转移、掩埋。其后几天,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置事实于不顾,按照矿主谎报出具了“2死4伤”的事故伤亡材料。 6月27日,《中国青年报》和《华商报》接到举报,先后赶到矿难现场。28日、29日,两家媒体先后披露了非法矿主转移、掩埋、焚烧死难矿工尸体和地方官员隐瞒真相的内幕。 (4)金元宝击倒新华社记者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其实早在6月24日,新华社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潭旭4名记者,已在接到繁峙死难矿工家属举报后赶到繁峙。但他们并未去矿难现场,而是先找到了繁峙县委、县政府,并受到了地方政府的盛情款待。县委书记王建华还专门把忻州市委宣传部胡某请到繁峙商量对策。胡某出主意说:“这事需要打点打点。”于是,县长王彦平从县财政上提出部分钱来安排。酒足饭饱、吹捧承诺过后,胡某带吉普车将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4名记者送往太原。 事后新华社披露说:“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鄯宝红、安小虎分别收受现金2万元、金元宝1个(价值约2400元)。记者王东平、谭旭各收受金元宝1个(价值约2400元)。” 据悉,真相大白后,鄯宝红曾向忻州、繁峙方面打探“如何办”,对方称:“只要我们不说,你们不说,事情不会暴露。”鄯遂放心;但安小虎则没那么大胆,他还是于2002年7月10日,向太原市廉政账户上缴了花剩的2080元。 据当时参与报道的《中国青年报》记者刘畅介绍,看到中青报报道后,新华社总社有关负责人曾问山西分社记者:“如此矿难,为何新华社只字未发”鄯宝红等人不得不重返繁峙,当遇到中青报的记者时,鄯宝红说:“你们的报道给我们的压力很大呀。” 2002年7月3日,新华社推出《死不瞑目的控诉――山西繁峙622矿难追踪》的重头报道。署名记者是“刘诗平、鄯宝红、安小虎”。 (5)受贿记者是山西“名记” 当时参与报道的记者回忆,2002年6月29日上午,在繁峙县委、县政府采访时,他和几位同事曾遇见鄯宝红等几名新华社山西分社的记者。因6月28日那天报道说,该次矿难中有40多名矿工遇难身亡,鄯对几名记者用难以置信的口吻说:“那不可能吧!”记者说:“你们怎么就相信繁峙官员的一面之词”鄯宝红、安小虎也没再多说。随后,记者赶赴义兴寨金矿爆炸现场,而鄯等人则进到办公室内,与县委书记王建华、县长王彦平私聊去了。“当时不知道他们已经受了繁峙地方的贿赂,现在想来,鄯宝红那是话中有话了。”薛振宇说。 据薛介绍,2002年底,北京新闻界的一次座谈会上,某报因报道繁峙矿难的真相,不被利诱,新闻报道突出,总编助理受邀参加,但带回给他最震惊的消息就是“繁峙矿难中,新华社有几名记者受贿”。在2003年山西的一次煤矿矿难事故中,有地方官员再次确认说:“繁峙矿难中,新华社记者收人财物”,人们依然不相信是真的。 2003年9月26日,新华社对外公布: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给予鄯宝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安小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分别给予王东平、谭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名受贿记者中,鄯宝红、安小虎是近年来山西新闻圈内比较活跃的“名记”,年龄都在30~40岁;王东平、谭旭年龄都是20出头,但不为当地新闻圈熟知。 (6)《山西法制报》3记者受贿2.2万元 据《山西法制报》有关负责人介绍,2002年6月2日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爆炸事故发生后,《山西经济日报》聘用记者苏勇,召集《山西法制报》驻忻州记者站站长刘玉柱(聘用)、白建芳(聘用)、阎珍寿 (特约)3名记者者前往采访。刘、白、阎三人结束采访离开繁峙后,在山西代县被苏勇随后追到。苏勇称:“繁峙方面托关系,表示一定送些钱来,务必请求不要公开报道该案。”苏同时将2.2万元现金,按刘 8000元、白7000元、阎7000元的标准给3人留下。 但3人事后向报社反映,当时他们根本不接受这些钱,坚决要求苏勇将这些钱退回。而在不久后,他们也确实将2.2万元交还给苏勇,但苏勇一直没把这些钱退还。后苏勇见“6.22”矿难事件越闹越大,欲找当时送钱给记者的官员或办事人员,但对方已经躲避起来,谁也不敢回接这笔钱。 无奈之下,2002年7月12日,刘玉柱等三人将2.2万元以通过有关方退还给苏勇的方式,上缴山西省忻州市纪检委。而苏勇的8000元是否上缴,则无从可知。 据《山西法制报》有关负责人介绍,刘、白、阎都不是报社正式在编人员。该报在接到3人受到举报消息后,高度重视,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给刘玉柱撤销记者站站长职务,建议原单位党组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的党组织关系一直在原单位);给白建芳解聘留用察看处分;给阎珍寿取消特约记者资格,收回特约记者证的处分。但因报社人手不够,三人现都还在忻州记者站留用。 苏勇在《山西经济日报》的身份比较复杂。据该报广告部有关人士介绍,苏为报社聘用的广告人员,受贿案发生前已经离社,其受贿的金钱事后是否退还,报社并不知情。 (7)1万不够分,再要5千元 据知情人士介绍节,刘、白、阎,苏4名记者,在应聘的报社内是广告、发行、采编“一肩挑”。《山西法制报》的几名记者还兼职诉讼代理,有无律师资格则无从查考。他们常以“记者”“广告”“广告员”“发行员”等多种身份出入各种体面的场合。除此4人外,在繁峙矿难中,《山西生活晨报》的3名记者魏停、樊武杰、郭龙也收受了非法金矿矿主和地方官员共1.5万元的“闭口费”,每人分得5000元。 山西一资深记者告诉记者,据可靠消息,当时繁峙有关负责人和非法矿主只给3名男记者10000元“摆平费”,但3名记者发现每人分3000元后剩下的1000元分不开,就又打电话给非法矿主,要求能否再给12000元或15000元,3人好平分,最后繁峙方面又补拿5000元,3人每人平均分5000元才了结。 9月29日下午,记者赶到位于太原市康乐街15号的《山西生活晨报》,但报社放假,报纸休刊。记者偶遇该报社职工,他告诉记者,前几天还在报社见到上述3名记者,至于受贿金钱是否上缴、涉金记者是否受到处分则不得而知。 (8)受贿记者不止11名 2003年9月30日,记者奔赴繁峙“622”矿难现场――山西繁峙砂河镇义兴寨。繁峙矿难中的涉案工头舒仕斌的一个弟弟告诉记者,如要了解当时记者受贿内幕,就必须找到义兴寨金矿背后最大的后台老板杨治兴,但此人至今一直在逃。记者赶到杨治兴家――砂河镇代堡村,尽管记者就在其家门口,但其家人坚决地告诉记者,不知道谁是杨治兴。采访无功而返。 在繁峙砂河镇东关旅社,记者见到旅社的东家殷三的儿子。据他透露,在繁峙矿难中,到底有多少记者受贿,只有杨治兴一人知道。但绝对不止11名记者,也绝不止7万多元人民币。有的外地记者,在太原、繁峙一下火车就被“打点”回去了。 2003年9月29日,记者在山西省纪检监察部门采访时获悉,因为涉金案的11名记者收受贿金都超过5000元人民币,已经违法。该案已经转交山西省检察机关,11名记者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上述资料,自选某一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文章,要求:联系实际,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语言流畅。(50分)
参考答案:人民拥有事故知情权和监督权 从南丹事故看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在有认真思考和讨论一番的必要。 南丹矿井“717”,特大透水事故,死难众多并被隐瞒了半个多月,又正值全国全党认真学习贯彻 * * “七一”重要讲话并特别重视党和人民的血肉关系之时,也在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安全生产声声警钟之后。这一官商勾结、草菅人命的特大事故性质之严重,手段之恶劣,实属罕见。对这样既十分重大又瞒而不报的恶性事故,人民群众――包括死难者家属、当地各业各界人士及外来投资建设者、全国各地对此关注的人们,当然也包括广大新闻记者在内――都应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应当看到,人民拥有这种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是对人民的恩赐和褒奖。在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作为主人的人民大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包括突发性的重大事件,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自身生命安全及政府官员是否忠于职守的重大安全事故,也有权对负有责任的“公仆”们提出质询和监督。 无须说,南丹特大矿难就是属于人民有权知情和有权监督的事件。 然而,遗憾在于,南丹矿难在被责任人及当地某些党政官员死死隐瞒之时,人民固然无从获得知情权,但到了新闻记者把此事捅破从而使之被中央严肃追查之后,人民大众特别是当地的群众,依然只能通过中央和外地传媒获得有限的信息,至于对此的监督权就基本谈不上了。一个原因是,当地的各类传媒,除了刊发指定的极少数稿件外,都无法对此做出相应报道。 一个由当地新闻界揭露的恶性重大事故,当地新闻界却不能进行应有的深度采访和报道,以便警示社会,震慑邪恶,打击不法,维护稳定,以进一步唤起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通过传媒把这一重大事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给予广大人民群众,这确是令人遗憾的事情。 造成这种遗憾,既有失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负责和尊重,其实也是地方政府的一大损失。因为,地方政府―方面有责任把这个不应发生但又发生了的重大恶性事故的真相通过传媒告诉社会,同时也应当通过传媒向社会特别是向死难者家属表示应有的态度。更进一步,还要借此举一反三,从根本上控制和消除安全生产的各种隐患。而要做好这个工作,必须以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激起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广泛参与,这就更需要把对这类重大事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打折扣地交给广大群众。 一般说来,对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件的态度和处理状况,是对一级政府综合素质及总体把握驾驭能力的检验。高明、开明而有能力的政府,可以处变不惊,可以让“坏事引出好结果”。这就需要把握和处理好尊重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问题,包括要善于发挥好现代传媒的作用,并善于与新闻界打交道。 在这方面,愿南丹事故能给人应有的思考和启示。 假如媒体缺席 七月以来,广西、陕西、上海、江苏等地频频发生重特大事故,消息随着电视、报纸、网络迅速传开。特别是南丹特大事故,通过新闻记者的努力,被某些人极力掩盖的铁幕撕开了一角,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使事故的调查处理步人正常轨道。 与此同时,对于媒体曝光的利弊也引起了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事故曝光多,会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因而往往阻挠媒体对事故现象的采访。 面对事故,假如媒体缺席呢应该说,媒体保持沉默,正是肇事者、犯罪者所企盼的。在悄无声息处理事故时,无人监督,无人深究,肇事者可以和稀泥,可以推卸责任。明明是安全设备不过关、制度不合理,明明是非法作业、违法开采,肇事者可以说成是不可抗力,说成是自然灾害,甚至可以将责任推到死难者身上。即使是上级政府前来处理,如果没有媒体及大众舆论的监督,他也许可以千方百计“摆平”一些官员。 让媒体走远点,或许也是个别官员所企盼的。他们或许是事故发生地的行政首长,或许是分管事故发生行业的官员。事故一曝光,他们的政绩就要打折扣,乌纱帽也受到威胁。他们当然希望知道事故内情的人越少越好,最好是不让上面知道,以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当然,实在无法躲避媒体的时候,也许技高一筹的人会经过严格筛选,布置某些媒体采访,使之按照他们的需要发出不真实的声音。这也是一种“缺席”。这和媒体沉默一样,是肇事者和某些居心不正的官员所欢迎的。 假如媒体缺席,上级领导机关处理事故的方针、政策可能在某些人手里走样,人民群众的利益可能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受害者默默地深埋于荒山,家属拿到一点微薄的赔偿,事故原因和责任或许不再深究。更可怕的是,产生事故的隐患并没有排除,玩忽职守、藐视法律的肇事者可能再次肇事,不称职的官员还有可能进一步高升,拥有更大的权力。 相反,正是由于媒体的作用,使事故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该吸取的教训认真吸取,该完善的制度认真完善,该追究的责任严肃追究。事故隐患因此减少,党和政府的威信因此提高,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程度因此增强。 当然,由于媒体的大胆和勇气,出现在公众眼前的事故明显多了。或许有人认为“社会越来越乱了”。但这种观点的市场并不大,更理性的认识已逐渐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不可否认,事故本身已说明出事的单位和地方秩序混乱。但就此断定整个社会秩序混乱,却是十分偏颇的。事情恰好相反,距出事地点千里之外的人们能感知到这个事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了一种让媒体公正介入的秩序,一种让公众了解社会真相的秩序。这个秩序让社会具有更完善的自我修复机制,表明公民的知情权已受到重视,这无疑意味着社会进步。 如今,我们为今天中国的新闻媒体能直面事故感到欣慰。因为,我们的党和政府是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真正代表,面对灾难和事故,党和政府首先想到的是人民群众的安危和利益,想到的是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灾难、事故的发生。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当然有责任有义务也有权利将事故的真相及时告诉人民群众,使人们从不愿看到的事故中引出正面的积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