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以上两个条文都规定有优先购买权,即本题中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乙的优先权源于共有关系,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丙是基于租赁关系,依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即应选D。

选择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