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监理的国家投资石化工程项目被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于2005年10月15日安装施工开工。由于工程结构复杂,采用特殊生产工艺,技术难度高,建设单位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设备采购。建设单位分别向A、B、C、D、E五家供货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单位均接受了邀请,并于2005年9月1日向建设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为了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9月10日上午9点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月10日下午3点为开标时间;合同工期3个月;评标采用最低投标价法。
五家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如期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7人,其中,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建设单位1人,经济、技术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单位的报价最低,但其要求合同工期为3.5个月。评标委员会将5家单位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加以排序后,推荐B单位为中标候选人。但建设单位坚持确定E单位为中标人,于9月12日向E单位发出了中标邀请书。双方于2005年10月14日签署合同协议书,并约定合同工期为3个月。随即监理工程师向E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问题]
参考答案:不妥。省重点工程应当经省政府批准,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2,不妥之处如下。
(1)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建设单位9月1日发售招标文件,9月1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妥。该工程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开标时间不妥。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为9月10日下午3点,与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评标方法不妥。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普通技术的采购项目,而该工程“结构复杂,特殊生产工艺,技术难度高”,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3.不妥之处如下。
(1)评标委员会有“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不妥。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经济、技术专家4人”少于法定人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至少为5人。
4.不妥。首先,“E单位的报价最低,但其要求合同工期为3.5个月”,E单位的投标属于重大偏差,应属废标。其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5.有违规之处。招标人“于9月12日向E单位发出了中标邀请书。双方于2005年 10月14日签署合同协议书,并约定合同工期为3个月”。有两处违规:一是签订合同的日期违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订立书面合同;二是“约定合同工期为3个月”违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解析:[考点] 招标方式的选择
招标文件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定标与签订合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