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赠与行为的撤销 《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民法通则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本题中,周某逃避法定义务,无偿转让财产1000元,而周某有需要完成的法定义务没有完成,他的捐赠行为损害了林某的利益。因此,林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故本题应选D项。

名词解释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