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远华公司和立信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远华公司以其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和原材料与立信公司的一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交换。资料如下:
(1) 远华公司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3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换出的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0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为35万元,同时支付补价19.05万元,为换出长期股权投资而支付相关税费0.5万元。
(2) 立信公司换出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230万元,公允价值为260万元。假设远华公司换入建筑物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立信公司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原材料仍作为原材料核算。
[要求]

假设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分别编制远华、立信公司的账务处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参考答案: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远华公司(支付补价方):
借:投资性房地产 285.5
贷:长期股权投资 230
原材料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银行存款 19.55
立信公司(收到补价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
=230-19.05-35×17%=205(万元)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230/(230+30)×205=181.35(万元)
换入原材料(不含增值税)的入账价值
=30/(230+30)×205=23.6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1.35
原材料 23.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
银行存款 19.05
贷:投资性房地产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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