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调为1000元。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以自己已怀孕1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假设双方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甲公司可以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条件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