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1月李某到甲私营企业担任技术总监,约定合同期限5年。2010年6月,李某以待遇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10天后,李某与乙外资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李某离开甲私营企业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其回去上班。同时,甲私营企业也与乙外资企业协商,但乙外资企业以其与李某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甲私营企业的请求。请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甲私营企业欲与李某补签竞业限制合同,其法律依据何在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