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1月李某到甲私营企业担任技术总监,约定合同期限5年。2010年6月,李某以待遇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10天后,李某与乙外资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李某离开甲私营企业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其回去上班。同时,甲私营企业也与乙外资企业协商,但乙外资企业以其与李某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甲私营企业的请求。请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乙外资企业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外资企业明知李某与甲私营企业未解除劳动合同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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