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1999年,李先生租赁了北京西四环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租期为3年,2000年李先生和李太太结婚,婚前二人均无积蓄,2002年8月,房屋租赁到期,李先生用自己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子,房屋权属证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房屋贷款30万元,20年期,贷款利率为6%,按月等额本息还款。2008年8月由于二人感情不和离婚,房屋的现值为120万元,那么房子将如何处理( )

A.房屋应归李先生,是其婚前承租,而后用自己的名义买的
B.房屋所有权应该归二者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房屋判给李先生,李先生应给李太太47.8万元人民币
C.房屋所有权应该归二者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房屋判给李太太,李太太应给李先生60万元人民币
D.房屋所有权为李先生所有,但李先生应适当贴补李太太一些钱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根据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贷款20年,30万元,贷款利率6%,每月应付:20gn,6gi,30PV,0FV,PMT=-0.2149,剩余14年,剩余房贷:0.2149 CHS PMT,14gn,6gi,0FV,PV=24.3895万元,因此房屋的净值为95.6105万元,每人应得47.8052万元。

多项选择题 X型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