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发公司与如意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恒发公司预付定金1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恒发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并向如意服装厂支付了10万元定金。恒发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车(价值50万元)做抵押向 A银行贷款35万元,双方还约定如恒发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宝马车就归A银行所有。恒发公司认为办理抵押登记太麻烦,于是经A银行同意,双方签订贷款及抵押合同后就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其后,恒发公司又以这辆宝马车做质押向B银行贷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及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B银行董事长李某开着质押的宝马车与他人相撞,汽车修好后,李某拿着3万元去提车。修理厂收钱以后要求李某把B银行以前的欠款2万元还清,李某不愿归还,于是修理厂就以行使留置权为名拒绝向李某交车。 问题:
恒发公司与A银行约定:"如恒发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宝马车就归A银行所有",这一约定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恒发公司与A银行的这一约定无效。
解析:《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本案中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还款则抵押物(汽车)归A银行所有,依据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担保法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后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由此可见,结合本案,在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关于这种约定的条款内容无效,如果其他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抵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