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警察周航、朱元经过预谋于 2001年3月初,找到经常在所辖地区卖淫的妇女吴华,3人合谋,由吴华勾引嫖客,周航、朱元抓嫖客“罚款”,得款均分。尔后,周航、朱元于4月中旬为吴华租赁了两间门面房。此后吴华即往自己住处勾引嫖客,由周航的侄子赵恩(在逃)向周航、朱元2人报信,周航、朱元2人身着警服在吴华的住处抓嫖客。 至2002年1月26日,周航、朱元以警察身份抓获朱某、李某等24名嫖客,共“罚款"54300元,赵恩分得4000元,余款3人平分。案发后,从周航处追缴7200元,从朱元处追缴 6487元。
周航、朱元安排吴华卖淫,是构成容留卖淫罪还是组织卖淫罪
参考答案:构成容留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多人集体卖淫,并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解析:《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② 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③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④ 强 * * 后迫使卖淫的; ⑤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