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警察周航、朱元经过预谋于 2001年3月初,找到经常在所辖地区卖淫的妇女吴华,3人合谋,由吴华勾引嫖客,周航、朱元抓嫖客“罚款”,得款均分。尔后,周航、朱元于4月中旬为吴华租赁了两间门面房。此后吴华即往自己住处勾引嫖客,由周航的侄子赵恩(在逃)向周航、朱元2人报信,周航、朱元2人身着警服在吴华的住处抓嫖客。 至2002年1月26日,周航、朱元以警察身份抓获朱某、李某等24名嫖客,共“罚款"54300元,赵恩分得4000元,余款3人平分。案发后,从周航处追缴7200元,从朱元处追缴 6487元。
吴华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吴华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吴华本人并不构成容留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