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警察周航、朱元经过预谋于 2001年3月初,找到经常在所辖地区卖淫的妇女吴华,3人合谋,由吴华勾引嫖客,周航、朱元抓嫖客“罚款”,得款均分。尔后,周航、朱元于4月中旬为吴华租赁了两间门面房。此后吴华即往自己住处勾引嫖客,由周航的侄子赵恩(在逃)向周航、朱元2人报信,周航、朱元2人身着警服在吴华的住处抓嫖客。 至2002年1月26日,周航、朱元以警察身份抓获朱某、李某等24名嫖客,共“罚款"54300元,赵恩分得4000元,余款3人平分。案发后,从周航处追缴7200元,从朱元处追缴 6487元。
周航、朱元以色情为诱饵索取、敲诈他人钱财,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参考答案:周航、朱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构成抢劫罪。嫖客交出财物确由于受到胁迫,但这种胁迫的内容是非暴力的,是揭发隐私,进行行政拘留等内容,而不是伤害、杀害等暴力威胁,不构成抢劫罪。
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 入户抢劫的; ②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③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④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⑤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⑥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⑦ 持枪抢劫的; ⑧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在威胁的内容方面,前者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等相威胁,后者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威胁的方式看,前者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是不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而后者只能是由犯罪分子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前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后者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前者主要是财物,也可包括一些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劳务等),后者只能是财物,且只能是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