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试论抵押权的性质。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抵押权的性质可以概括为: 第一,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为从权利,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因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因主权利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不可分性。抵押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抵押物以其全部价值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权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然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也就是说,抵押物或债权的变化不能致使抵押权分割。抵押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抵押权,抵押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抵押权。 第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消灭后,其代替物仍然要代替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过,在抵押人提供了另外的相当的担保时,抵押权人不能行使物上代位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由其为价值权所决定的。因为抵押权是支配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即使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发生变化,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则仍不失去担保的意义。 第四,特定性。抵押物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须为特定的。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的,因此抵押物只能是特定的,对于不特定的财产,当事人无法估计其价值,也就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此外,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须特定,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而不能担保一切债权。 第五,顺序性。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有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因为抵押权不以移转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同一财产上可设定数个抵押权。又因抵押权的实质是优先受偿权,同一财产上设定的数个抵押权就应有一定的顺序。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只有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后一顺序的抵押权人才能就抵押物余下的价值受偿。如果各个抵押权为同一顺序,则各抵押权人只能按其各自的债权额比例受清偿。 第六,追及性。不论抵押财产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可追及该财产行使权利。抵押权的追及性表现为:一是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并对之行使抵押权。二是抵押财产受到他人不法侵害的,抵押权人可基于抵押权而请求排除妨害。

综合题

(26分)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一

宋代的商业繁荣是建立在农业和手工业迅速发展、生产的专业化和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大为提高的基础上的。宋代城市的数量和规模都较前代有大幅度的扩展,城市人口大量增加。

——摘编自史仲文主编《中国全史》

材料二

开放强大的文化活力,蓬勃的贸易经济,突破了宋以前京师关于夜市的禁令……店铺、朝廷办事机构与居民住宅错落相间,朝着大街几乎随处可以开设店铺……坊市制度的崩溃,商业街取代商业区的市,御街两旁“许市人买卖期间”,这些都是前代都市所未有过的经济生活奇观。

——摘编自冯天瑜主编《中华文化史》

材料三

当时开封以经商为业的有两万多户,其中640家资本雄厚的商户,分别属于160行,囊括米、盐、茶等各类商品贸易。号称“正店”的大酒楼有72家,兼具饮食与商品贸易的多种功能,作为商人验看质量、商定价格、签订契约的场所……酒楼、茶坊适应商业大潮,与娱乐场所瓦子,都通宵营业。

——摘编自樊树志《国学十六讲》

材料四

宋代的都市化也反映货币经济的发展。宋朝铸造的铜钱超出唐朝的十倍以上,但仍不敷应用。在缺铜的情形下,宋真宗年间出现民间发行的“交子”,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后来为政府接办。

——摘编自孙隆基《鸟瞰中国千年史》

材料五

经济、文化中心、政治中心的转移,常常导致城市的盛衰。北宋都城东京开封,自五代后梁建都以后日益繁华兴盛,到北宋时已发展为当时世界上百万人口的特大城市。

——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二、五,概括东京城市商业繁荣的主要原因。(9分)

(2)根据上述材料,概括东京出现“前代都市所未有过的经济生活景观”的表现。试以东京为例,简析中国古代城市的发展趋势。(17分)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