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由于某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且目前国内能够实施该项施工工艺的企业数量过少,所以依法实施施工邀请招标,邀请甲、乙、丙、丁四家施工企业投标。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额度,设置了招标控制价。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丙认为原项目设计方案存在疏漏,在标前答疑会上提出,但甲则认为满足要求。招标方并未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仅要求投标方自行考虑。 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各投标人均按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与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时发现,甲的投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乙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涉及一些招标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因此通知乙按照标准技术重新编制技术方案并提交新的报价,却被乙以保持技术优势为由拒绝;而丙则对于其认为招标方不成熟的技术设计进行了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报价;丁完全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提交了报价,但在报价计算中存在疏漏,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提出修正,但被招标方拒绝,仍按其总价评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鉴于各方均存在问题,此次投标过程无效,应重新组织投标。 但丁则认为其疏漏是属于可以修正的,且有效的,应该在其他各方无效的前提下中标,因此在经过30天的调查取证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但未被受理。 问题: 1.招标方是否可以对于设计不完善的项目进行招标如果有相应的问题,招标方应如何处理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对于丙的异议,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 2.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该次投标无效为什么如果有效,哪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有效为什么 3.丁企业的投诉请求是否合理相关机构是否应该受理 4.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方的错误有哪些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该具备招标所必需的技术条件,不能对于设计不完善的项目实施施工招标。如果相关条件不满足要求,招标方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澄清与解释。在本项目中,如果招标方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判断其设计满足要求,可以不进行相关的解释,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招标人的做法没有不妥。 2.评标委员会不应认定此次投标无效,因为在本次投标中,乙、丁两家企业的投标是有效的。 尽管乙拒绝对相关技术方案实施修改,但仍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因此有效;丁的疏漏是属于可以修正的范畴,亦属有效。 3.丁的投诉是合理的,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但由于其投诉已经超出10日的时效,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4.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方的错误是:第一,不应该允许乙进行二次投标;第二,应该允许丁进行修正;第三,不应该否定所有投标且重新组织招标。

问答题 简答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