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年1月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其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的股票于 2001年7月被允许上市交易。上市后,该公司2001年至2004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2004年起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为了解决公司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公司董事会2004年7月做出增资以发行新股的方案,并经过所有董事一致通过。决定发行10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超过面值1元的价格发行。由公司临时成立的承销处负责新股的承销。董事会作出该决议后,经研究认为,此时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肯定难获得批准。于是,在2004年10月,未报审批便擅自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此事很快被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发现,除确认其发行新股的决议无效外,对其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2)处以非法所募集的资金金额5%的罚款;(3)暂时停止飞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 请回答下列问题: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飞龙公司的处罚是否合法、得当

答案

参考答案: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飞龙公司的处罚决定合法、得当。  1) 根据《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案的处罚中应当包括责令其退还所募资金的利息。  2)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 3年连续亏损。飞龙公司在发行新股的过程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暂时停止飞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的决定是得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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