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共同出资经营货运业务,约定出资比例为甲占40%、乙占30%、丙占30%,购进汽车一辆,由三人轮流驾驶。某日,甲驾车载货主丁之货物前往某处,途中违章发生事故,致使货物全毁。在与丁交涉赔偿事宜期间,丙退出合伙。
问:(1)丁可向何人要求赔偿损失
(2)甲、乙、丙三人在本案中各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1)甲、乙、丙三人为合伙关系,三人与丁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丁有权就货物毁损的损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本案中的承运人是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依据《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另,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丁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但是对造成合伙债务产生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各应承担货物价值的40%、30%和30%的赔偿责任。由于甲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相应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