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于2010年7月1日,接获乙公司寄送的若干精美商品的价目表,从中选购A餐具一套,价格为3000元,于7月3日函复乙公司,表示购买,同时约定于7月20日于甲住所交付。该函于7月6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于7月7日回信表示同意,该信于7月10日到达甲。期间,甲曾于7月5日改变主意,致函于乙表示撤回前函,该函于7月8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派员于7月20日送甲选定的A餐具至甲住处,适逢甲出差不在家,且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完成交付。乙之员工回程途中遭遇车祸,致使该餐具全毁,乙之员工对此事故无过失。8月15日,甲出差返回,乙即向甲请求其支付餐具价金3000元。
问:甲有无此付款义务

答案

参考答案:甲于7月1日接到乙公司寄送的价目表,依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该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甲于7月3日回函表示购买选中的货物,并约定交付方式,该函为要约。该要约于7月6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7月7日回信表示同意,为承诺。期间,甲表示改变主意的信件到达乙的时间为7月8日,此时不但晚于要约到达乙公司的时间,而且乙公司承诺已做出,因此该函无论视为要约的撤回还是撤销都没有效力。7月10日,乙公司之承诺到达甲时,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乙公司有如约交付的合同义务,甲有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
7月20日,乙公司依约送交货物至甲指定交付地点,甲未能如约接收货物,视为受领迟延。根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因甲的原因致使交付不能完成,乙公司员工送餐具返程时遭遇车祸而使餐具毁损,该风险应由甲承担。所以,甲对乙公司有支付餐具价金的义务。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